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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广州医科大学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 言

广州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原名广州医学院,于1958年6月经广州市人民委员会批准设立。1970年12月,更名为广州市医科学校。1973年6月,恢复广州医学院名称。2013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广州医科大学。2022年2月,学校入选国家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传承“艰苦创业、脚踏实地、开拓进取”的广医人精神和“勇于担当的家国情怀、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追求卓越的人生态度”的南山精神,秉承“厚德修身、博学致远”的校训,扎根广州、辐射广东、面向全国、放眼世界,以培养凸显责任担当和业务精湛、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致力于建设成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医科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州医科大学,中文简称为广医;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GMU。学校网址是https://www.gzhm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东风西路195号。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分别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95号(越秀校区)和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新造路1号(番禺校区)。

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同意后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设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八条 学校与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举办者对学校办学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五)自主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六)自主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必要的信息及服务。

(五)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推动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同向同行,推进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学科设置以医学为主,理学、管理学、工学和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构建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学科体系。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需要,可增设或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根据法定要求确定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展继续教育,推进国际和港澳台教育交流合作,提升国际与港澳台学生服务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教育质量报告,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开放、竞争、协同的科学研究机制,合理配置人才、资金、信息、技术等科研要素,提高科研能力,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术创新,保障学术自由,增强创新活力,弘扬求实学风,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提供人才培养、医疗卫生、咨询培训、成果转化、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等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岗位责任制,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任免、工资福利待遇、考核结果、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树立良好道德风尚,遵守学术规范。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的职业发展,建立健全培训体系,为教职工事业发展提供平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关心、尊重、爱护教职工,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尊重和保障教师的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事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讲座教授、特聘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为学生提供专业教育、思想教育、素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等服务。

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规定程序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等。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州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

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学校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全委会,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校党委书记确定。

学校全委会、常委会其他具体事项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广州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四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依规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医疗卫生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等人才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统战团体、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其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科学伦理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复核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四)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五)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组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运行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其章程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和学位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和学位分委员会依各自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标准条件,制定职称评定管理办法,审核、评议、认定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职称系列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并报上级政府部门核准备案。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担任,职称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其他评审专家从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为不少于25人的单数。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运行规则依其章程执行。

第四节 内设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在学校授权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调整职能。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学院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六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在学院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全校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专项事务。

第五节 附属医院

第六十五条 学校附属医院包括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

第六十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是指与学校具有直接隶属管理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直属附属医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医疗服务等职责,并接受学校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七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是指与学校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但与学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并通过评审认定的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运营模式按照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六节 民主管理

第六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基层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能举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校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七十二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下统称学生会)是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为宗旨的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统称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据各自章程组建产生、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其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学校工会、学校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十七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为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重要事务提供咨询、指导和评议,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与支持学校办学。

校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运行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校务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合作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其职责是凝聚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推动合作与交流,拓展学校办学资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支持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学校学术组织负责人、师生员工代表、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地方政府代表、社会名人、知名校友以及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个人或组织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教职工,以及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荣誉学位的各界人士。

第八十条 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学校与广大校友联系的纽带和沟通的桥梁,旨在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

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广州市广州医科大学南山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八十四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八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徽是双圆套圆环徽标,中间是由“广医”汉语拼音首字母“G”“Y”组成的图案,下方印有建校年份“1958”字样;外环上方是学校中文名称,下方是学校英文名称。校徽主色调为白色和蓝色。图示: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旗面中央图案为校徽和学校中文名称(红色)。图示:

第九十条 学校校歌是《广医之歌》,郑南作词,郑秋枫作曲。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全委会审定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三条 学校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教育政策等发生变化,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本章程的修订,可以经以下任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名。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名。

本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全委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1/2同意作出。

第九十四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五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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